西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点:
为了确保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招生宣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施,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和我校良好的社会声誉,规避招生风险,按照四川省年检问题整改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关于招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与办学形式不相符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积极树立学校品牌形象。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轻轻松松拿文凭”“包拿文凭”“本科生都能拿学位”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三、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招生广告宣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审核,招生办法、招生简章、媒体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的统一制定和制作,对校外教学站点进行业务指导、监控招生行为和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四、各校外教学点要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宣传管理、规范招生宣传行为。
1.要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要求,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咨询接待等各项工作。各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法人(负责人)对本教学点招生宣传工作负责。
2.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学校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准确把握各类办学形式的性质和特点,坚持依法办学,规范招生宣传。要从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的大局出发,本着对学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
3.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得自行印制及在各类媒体上发布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统一使用由继续教育学院印制发布的《成人教育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资料。
4.要加强招生宣传人员培训,不断增强招生宣传人员的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招生宣传人员要学习并掌握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和法规,了解学校的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和招生专业基本情况,了解成人高考的报考程序和考试要求等,通过现场和电话答疑等形式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认真解答考生提出问题,正确指导考生报考。
5.招生宣传中,要真实准确地将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类别、入学条件、学习形式、考试形式、收费标准、毕业文凭等事项告知考生,不得含糊其辞,以保证受教育者的知情权。
6.招生宣传中,严禁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严禁违规委托中介机构、个人代理招生、有偿招生等;严禁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严禁未经主办高校法人授权自行开展广告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宣传的行为;严禁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的行为;严禁向考生做出与国家招考政策和我校教学、学籍管理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承诺;严禁点外设点,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
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各校外教学点在招生宣传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严禁向考生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六、严格执行教学点审批备案。凡未与我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未经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以西南医科大学或西南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招生。对假冒我校、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的中介机构及个人,我校将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七、严格执纪问责。对发生违规违纪招生宣传行为的校外教学点,我校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违规违纪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我校将依规追究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法人(负责人)和当事者责任,停止其招生资格,直至解除合作关系。
学校欢迎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规招生宣传现象,可向学校举报。
举报电话:0830-3163162